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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7.2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浙自然资规〔2020〕8号【已废止】.pdf

2020年7月2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经省政府同意,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有效期5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7月24日发布《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浙自然资规〔2020〕8号),旨在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该规定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全流程操作,包括征地批前、报批及批后程序,涵盖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与公告、听证、协议签订、费用落实等关键环节。此外,规定还对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补偿登记、异议反馈等细节进行了具体说明,并规定了未签订协议的比例限制和处理方式。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需在政府网站和拟征地范围内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并通过公告征求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需明确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事项,确保被征地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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