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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8.0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函〔2022〕77号.pdf

2022年8月1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省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积极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进一步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组织编制了《浙江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函〔2022〕77号。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政府规章外, 由制定单位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在自然资源领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 权利义务, 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依据本指引审核的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起草的同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浙江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省十五次党代会精神,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该指引明确了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审核部门、审核期限、审核方法、送审材料、主体及权限审核、制定程序审核、内容审核、审核意见及档案管理等11个方面内容,为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了统一的审核标准和操作流程。通过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程序,强化审核责任,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实现共同富裕和法治中国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适用范围明确

本指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涵盖由制定单位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文件。

审核流程规范

审核部门负责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审核,并提出相应意见。审核过程包括书面审核、听取起草部门意见、外部专家支持等方式,确保审核全面、客观。

审核责任落实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确保所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都经过严格审核。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函〔2022〕77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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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函〔2022〕77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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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函〔2022〕77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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