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加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管控,助力打造树立国际标杆的文化遗产展示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态文明示范带、弘扬中华文明的文化旅游精品带、重现通江达海的千年古道水运带、承接国家战略的沿河开放利用带,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修订)》浙政办函〔2026〕40号。
PDF文档信息
Vip.2
本通则旨在加强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用途、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的统筹管控,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本通则系统界定了江南运河浙江段与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2000米的核心监控区范围,并依据功能特征将监控区细分为滨河生态空间、城镇建成区及其他核心监控区三类管控分区。在用途管制上,本通则明确实施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滨河生态空间严控新增非公益建设用地并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城镇建成区鼓励向公共服务与绿地功能转型。同时,本通则对重要景观视廊、建筑高度梯度、传统风貌协调等空间形态要素提出了明确的量化与质化管控要求,并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纳入特殊管控章节,以维护大运河的历史真实性与风貌完整性。
管控分区与用途管制体系
本通则建立了“核心监控区—三类管控分区—功能子分区”的多层级空间管控体系。核心监控区依据河道岸线距离及实际地物地理边界划定,内部不交叉不重叠地划分为滨河生态空间、城镇建成区及其他区域。在用途管控中,滨河生态空间实施正面清单准入,仅允许公益项目及符合规划的乡村振兴项目适度准入;城镇建成区限制大型工商业与住宅商品房用地,推动存量用地优先转换为公共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其他区域则在维护生态功能前提下支持农村产业融合与科研教育项目发展。
空间形态与景观风貌管控规则
本通则针对大运河沿线建筑高度、风貌及视廊制定了分级管控规则。新建、重建建筑必须遵循滨水梯度原则,前低后高渐次升高,且第一界面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退让河岸线距离的三分之二,以此保障运河两岸开阔的视觉通廊。此外,本通则要求重要景观界面与视廊内的建(构)筑物必须在高度、体量、色彩及风格上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对现状严重影响风貌的建(构)筑物,应结合城市更新限期优化整改,以形成连续统一的运河生态绿色走廊。
该通则的修订出台,标志着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治理迈入了精细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对沿河五市的城乡开发建设具有深远的约束与引导作用。该通知通过刚性划定滨河生态空间并实施严格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管理,有效遏制了大运河沿线过度商业化与房地产开发冲动,为构建连续、稳定且具有生态服务功能的运河绿色廊道提供了直接制度保障。同时,该通知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建筑高度视角管控规则及传统风貌协调要求全面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细则修订、联审决策中的职责边界,不仅化解了长期以来遗产保护与城镇发展之间的空间矛盾,还倒逼沿线城市从外延扩张转向存量优化与有机更新。此外,该通知鼓励培育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新型城市功能,并对港航设施实施绿色化转型引导,这将有力推动大运河从传统的航运通道向集文化遗产展示、生态文明示范、文旅精品体验于一体的多功能带状区域演进,为全国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提供了可复制的浙江样本。
可免费试读【3页/共20页】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