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浙江省水利厅为加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防洪评价工作,制订《浙江省涉河涉堤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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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则规范浙江省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工作,覆盖跨河、穿河、临河及临时工程四类涉河建设行为,从技术要求、分析计算、影响评价到防治补救措施形成完整技术链条。导则以阻水比、壅水叠加值、占用水域补偿等量化指标作为核心管控手段,并按线性与非线性项目分别设定报告编制路径。
建设项目技术要求与管控红线
导则对四类涉河建设行为分别设定技术底线。跨河桥梁全河段阻水比不得大于5%,老桥拼宽叠加阻水比不得超过原桥;河宽小于30米时应一跨过河,山洪灾害易发区桥梁必须一跨过河。临河项目阻水比不得大于3%,壅水叠加值对不允许越浪的江堤不得超过堤顶安全加高值的10%,允许越浪的不得超过20%。光伏、风电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附属办公生活设施不得布置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穿河项目定向钻出入土点须位于堤防管理范围以外,盾构工作井须在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
防洪影响分析与评价框架
分析计算涵盖水文、河道演变、阻水壅水、排涝、涌潮、冲刷淤积、占用水域及水利工程安全等专项。工程规模较大、位于省级河道或独流入海河流、河段形态复杂的,须采用数值模拟或物理模型试验;省级河道重要河口分汊河段且河势不稳定的,须两者结合。评价结论须明确回答对规划实施、行洪排涝、河势稳定、水利工程安全、防汛抢险、运行管理及第三人水事权益的影响程度,不得使用"影响较小""基本无影响"等模糊表述。
防治与补救措施的占补逻辑
等效替代工程遵循"功能优先、就近就地"原则,占用的重要水域须以重要水域补偿,不宜以池塘、塘坝补偿;占用水库库容须在相应高程区域内补偿。功能补救工程就地实施,涵盖堤防加高加固、局部防冲、清淤疏浚等措施。导则要求补偿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补偿方案设计深度原则上应达到施工图阶段,涉及红线外土地的须明确政策处理与投资来源。
简易程序与报告编制要求
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可适用简易审批,填写防洪评价报告表即可,包括一跨跨越且不涉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跨河项目、出入土点均在管理范围以外且埋深满足要求的穿河项目等。线性项目防洪影响评价须逐涉水点展开,总平面图比例不得小于1:10000,并同时反映涉河涉堤、水域占补、用地红线与规划河道线关系。报告须附防洪评价综合表、矢量地理信息数据及防治补救措施逐点设计图纸,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平面坐标采用CGCS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