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4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在2021年印发的《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基础上,结合新修订和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省、市、自治区的经验做法,重新修订了相关裁量基准,形成了《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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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6.04-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本基准是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行为而制定的统一裁量标准,旨在解决行政处罚中畸轻畸重、裁量失范等问题。本基准依据现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执法实际,将各类违法行为按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等不同档次,并对应设置差异化的处罚幅度,涵盖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测绘管理、规划管理等多个业务领域。通过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实现同类案件同标准处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统一裁量阶次与适用规则
本基准将违法行为统一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基本阶次,明确了各阶次的认定标准和裁量幅度范围。同时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要求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对应阶次内综合考量后确定具体处罚数额,确保过罚相当。
多领域违法行为的具体裁量标准
本基准对土地、矿产、测绘、规划等领域的常见违法行为逐项设置了裁量细则。在土地管理方面,涵盖了违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在矿产管理方面,明确了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情形的处罚标准;在测绘管理方面,对无资质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等行为规定了分档处罚,形成了覆盖全面的裁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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