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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8.27-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号.pdf

2021年8月27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号。

本通知旨在印发并部署实施《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规范全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本基准依据权责清单,对自然资源系统共235项行政处罚事项逐一细化了裁量细则,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通知强调,基准的制定是落实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同时,通知对基准的实施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严格遵循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等原则,准确把握裁量尺度,杜绝畸轻畸重;二是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党纪政务处分的有效衔接,形成惩治合力;三是健全配套制度,将基准学习纳入培训考核,并落实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等制度,以确保基准正确适用。

裁量基准的制定目的与覆盖范围

本基准的编制旨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规定具体化、细则化,为基层执法提供清晰标尺。它系统梳理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权责清单中的全部235项行政处罚事项,并对每项事项的裁量幅度进行了划分,覆盖范围广泛,是全省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时统一遵循的规范。

实施中需把握的核心执法原则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将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宽严相济的原则贯穿始终。本通知特别强调,要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对一般违法行为的震慑,同时鼓励引导当事人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以此确保行政处罚既能彰显惩戒教育功能,又能避免权力滥用,坚决刹住处罚畸轻畸重的不良风气。

相关工作的衔接与配套制度建设

为确保基准有效落地,本通知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发现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同时,要做好行政处罚与党纪政务处分的衔接,对需要处分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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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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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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