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为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制定《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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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5.06-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局《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pdf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和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发布,旨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该办法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分类及使用标准,规定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流程、管理职责以及用地规模控制要求。同时,对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范围、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条件和补划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范,强调设施农业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扩大用地范围。此外,还提出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监督和执法要求,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项目分类与用地标准
- 设施农业用地分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两类,生产设施与辅助设施均有明确界定。
- 辅助设施用地比例根据项目类型有所不同,如作物种植不超过10%,最多30亩;畜禽养殖则按畜类和禽类分别设定标准。
- 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需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
耕地保护与永久基本农田使用
- 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尤其要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 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需进行补划,且补划地块需满足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
- 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0%。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通过明确用地标准和监管责任,强化了对农业用地的动态监管,有效防止非农化倾向,保障耕地资源安全。同时,办法推动了农业与土地政策的深度融合,增强了地方政府在设施农业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该政策的实施,将对提升山东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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