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由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多个区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可能对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及中小学校教学楼等产生日照遮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明确了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主体、提交要求、软件标准及复核机制,并设定了城市旧区与新区住宅不同的日照时长标准。本规定还对被遮挡建筑的认定范围、遮挡建筑的计算要素、资料真实性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作出了系统性安排,配套技术规程进一步细化了分析参数与计算方法,以保障居民日照权益和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
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本规定明确了日照分析管理的适用地域和建筑类型,要求在历下区、市中区等13个区县(含功能区)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造成日照遮挡的,均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报告。报告由建设申请人委托设计或测绘单位完成,作为规划许可申请的必备材料,且须使用经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标准与遮挡判定
本规定区分了住宅的日照达标要求:城市旧区新建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城市新区则不低于2小时。对于申报项目外的既有生活居住类建筑,其原有日照达标(如住宅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叠加项目影响后不得降低标准;原有未达标的,也不得减少其原有日照时间。同时,临时建筑、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以及特定道路、河道对侧的远端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分析。
责任体系与争议处理
本规定构建了覆盖建设申请人、设计测绘单位及第三方复核机构的多方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单位须对日照分析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弄虚作假或产生错误导致损害的,将依法担责。主管部门可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对于分析结论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