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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5.14-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pdf

2024年5月14日,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规范和加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保障生活居住类建筑权利人的日照权益和城乡规划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济南市规划管理实际,印发《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济自然规划发〔2024〕49号。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标准对日照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教学楼等。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高新区、起步区、南部山区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应当依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及本规定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本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由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多个区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可能对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及中小学校教学楼等产生日照遮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明确了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主体、提交要求、软件标准及复核机制,并设定了城市旧区与新区住宅不同的日照时长标准。本规定还对被遮挡建筑的认定范围、遮挡建筑的计算要素、资料真实性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作出了系统性安排,配套技术规程进一步细化了分析参数与计算方法,以保障居民日照权益和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

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本规定明确了日照分析管理的适用地域和建筑类型,要求在历下区、市中区等13个区县(含功能区)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造成日照遮挡的,均须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报告。报告由建设申请人委托设计或测绘单位完成,作为规划许可申请的必备材料,且须使用经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日照标准与遮挡判定

本规定区分了住宅的日照达标要求:城市旧区新建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城市新区则不低于2小时。对于申报项目外的既有生活居住类建筑,其原有日照达标(如住宅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叠加项目影响后不得降低标准;原有未达标的,也不得减少其原有日照时间。同时,临时建筑、擅自改变用途的建筑以及特定道路、河道对侧的远端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分析。

责任体系与争议处理

本规定构建了覆盖建设申请人、设计测绘单位及第三方复核机构的多方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单位须对日照分析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弄虚作假或产生错误导致损害的,将依法担责。主管部门可将违规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对于分析结论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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