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为做好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发布了《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 2026-04-27 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陕农发〔2026〕15号
- 2026-02-24 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陕西省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与本规范系陕西省为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而制定的配套文件。本细则规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工作机制、鉴定程序、质量核算、后续培肥改良与再评价、保障监督等内容,适用于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规范则对质量鉴定的技术环节、方法和程序加以细化,涵盖区域划分、评价单元划定、实地踏勘、样品采集检测、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与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全流程技术操作。两份文件共同构建了“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的分级负责体系,强调资料移交、专家抽取、第三方机构确定等程序要求,并对鉴定周期、经费保障、专家回避及纪律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
质量鉴定与验收机制
本细则建立了以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为核心的鉴定制度,明确补充耕地须逐地块通过符合性评价后方可进行等级评价。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初步鉴定意见负直接责任,市级对鉴定意见负主体责任,省级负总责并定期抽核。相关资料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日常移交为主、年度集中移交为辅”的原则提交,县级初鉴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鉴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质量核算与报备管理
本细则规定按“县级核算、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程序开展占用和补充耕地质量核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提供占用耕地图斑资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据此核算质量平均等级。补充耕地须质量不低于占用耕地平均水平,并以此作为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报备管理的依据,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同审核后纳入储备库。
培肥改良与再评价机制
本细则要求补充耕地质量未达标的,须在5年内完成后续培肥改良,并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指导意见,项目实施主体或县级人民政府落实责任。培肥改良完成后,重新开展质量等级评价与鉴定,其结果作为质量核算和报备管理的依据。同时鼓励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措施引导持续耕种,符合条件者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