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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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29-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6年7月修正).docx
本条例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确立源头治理、规划先行原则,构建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监管网格,对燃煤、机动车、扬尘、工业及重污染天气应对五类污染源实施全链条管控,并细化排污许可、自动监测、信息公开等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
实行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结合,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公安、住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网格化监管、监测信息统一发布及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公开。鼓励公众举报并保障举报人权益,禁止打击报复。
分源防治要求
燃煤领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进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及散煤治理;机动车方面实施排放检验、非接触式道路抽测,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扬尘防治对施工工地明确围挡覆盖、车辆冲洗、裸地绿化等八项措施,并规范渣土运输密闭;工业源重点关注挥发性有机物、油气回收及餐饮油烟治理,禁止露天烧烤和特定区域焚烧。
重污染天气应对
将重污染应对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生态环境与气象会商预警机制,预警信息由市政府统一发布。应对措施包括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停止土石方作业和露天烧烤、停止户外活动等,响应结束后评估预案并修订。
法律责任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排污等行为,罚款二十万至一百万元,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关闭并追究拘留责任;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施工扬尘、未密闭运输等分别设处罚梯度;造成污染事故的按等级处以三十万至两千万元罚款,特别严重情形可加倍至五倍,并规定监管部门失职的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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