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农牧厅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提出了新要求,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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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设施农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现代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本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与标准、选址要求、备案程序、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明确了各类设施用地的分类管理原则,划定了正面清单,并将大田种植配建设施参照设施农用地管理。同时,本通知强化了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管控,要求占用一般耕地的须经踏勘论证并落实占补平衡,占用黑土地的必须开展表土剥离,从源头遏制耕地“非农化”。
明确用地范围与管理边界
本通知将设施农业用地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并首次将直接服务于大田种植的水井房、配电室、灌溉设施等纳入参照管理范围。同时,明确普通塑料大棚、无墙体钢架棉帘大棚等不改变耕地地类的用地无需备案,而经营性仓储、加工、休闲观光等用地须纳入建设用地管理,不得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从而清晰界定了设施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的管理边界。
规范备案与上图入库流程
本通知细化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要求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并经公告无异议后,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备案申报材料,由旗县自然资源和农牧部门分别对选址和用地标准进行审查。备案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图入库,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不予认可。本通知还明确了撤销备案的情形、使用年限不超过十年以及项目变更和改扩建的办理要求。
强化监督检查与执法责任
本通知对各级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要求盟市、旗县自然资源和农牧主管部门对近三年批复及当年新增设施农用地按比例开展内外业检查与实地核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须建立管理台账并全程跟踪,其综合执法部门对擅自改变用途、扩大规模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构建起常态化、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该通知的出台对自治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具有重要的规范与引导作用。在耕地保护日益严格的背景下,该通知通过细化用地分类、明确备案流程、严格选址要求,为基层提供了清晰的操作依据,有效堵住了以设施农业为名行非农建设之实的制度漏洞。该通知将大田种植配建设施纳入参照管理,回应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实际需求,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与务实性。在监管层面,该通知明确了自然资源、农牧部门与苏木乡镇的监管职责和抽查比例,构建起“备案审查—上图入库—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的闭环管理机制,有利于提升设施农用地管理的信息化、精细化水平。该通知对历史遗留未备案项目采取分类施策、稳妥处置的方式,既维护了政策严肃性,又避免了“一刀切”带来的社会矛盾,有助于推动全区设施农业在保护耕地的底线约束下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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