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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03.07-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pdf

2023年3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我区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用于开展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本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用于支持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办法从管理职责、资金分配、配套标准、使用范围及绩效监督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构建起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共担的投入机制,并设定了拆除重建与维修加固的分类补助标准。通过因素法分配、直达资金管理和全过程绩效管理,力求提升资金配置效率,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资金分配与配套机制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地当年上报任务数、上年工作完成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自治区按户均6000元补助,盟市、旗县各按户均2616元配套,形成三级共担的稳定投入机制。

分类补助与差异化政策

对无力自筹的特困群体,由旗县统建公租房等方式兜底解决;对有部分配套能力的对象,补助介于四级资金总和与两级资金总和之间。维修加固则按实际工程量补助,上限封顶,各地可据此制定更细化的差异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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