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广播电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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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广播电视》(征求意见稿).pdf
本标准首次针对广播电视排污单位提出自行监测的系统要求,覆盖电磁辐射与生活污水两类排放,明确监测方案、点位布设、频次、仪器选型及信息记录规则,重点管理单位厂界电磁辐射每季度监测一次,简化管理单位每年一次,配套锅炉执行HJ 820。
监测对象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播电视排污单位运行阶段,监测对象为排放的电磁辐射、生活污水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配套锅炉的自行监测按HJ 820执行。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须查清污染源与污染物指标,制定监测方案;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管理要求。
电磁辐射监测规则
监测仪器须覆盖发射频率,采用选频式电磁辐射监测仪,具备各向同性响应探头,读数取任意连续6分钟平均值。监测参数为电场强度或功率密度、磁场强度,远场区可仅测电场强度,近场区须同时监测两者。厂界每侧至少布设2个点位,位于厂界外1米、探头距地面1.7米;定向天线主瓣、第一旁瓣、后瓣最大辐射方向对应厂界须横向加密。重点管理单位每季度监测一次,简化管理单位每年一次,采用自动监测的须全天连续监测,故障期间每天手工监测不少于4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
生活污水与周边环境监测
生活污水排放的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频次按标准表1执行。法律法规或执行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开展周围电磁辐射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参照GB 8702等标准自行开展。厂界无法测量或结果不能反映敏感目标影响时,可在受影响敏感建筑物外1米处测量。
信息记录与报告
手工监测及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HJ 819及相关标准执行,排污单位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须记录发射系统电气设备运行参数、电磁辐射与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巡检、故障及维护情况,以及危险废物的产生、转运和处置去向。信息报告按HJ 819执行,自动监测工况标记按相关行业规则执行,本标准未规定内容均按HJ 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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