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加强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促进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水平提升,制定《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评估原则、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和程序、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评估报告的格式。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
本规范为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提供了一套标准化技术框架,旨在通过构建科学的评估体系,全面衡量国家公园内生态系统与环境的保护效果。本规范明确了评估工作应遵循科学、系统、可行的原则,并以五年为周期定期开展。评估内容涵盖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生态功能、物种多样性、水环境质量、主要威胁因素管控、违法违规情况及生态环境监测状况等核心领域。评估程序从特征分析入手,确定针对性评估方案,再分别从生态环境变化和生态环境状况两个维度,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分,最终将保护成效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且设置了因重大环境事件或整改不力而降级的严格调整机制,以确保评估结果的警示与督促作用。
本规范设计的评估方法采用“变化评估”与“状况评估”并行的双维模式。首先通过对比评估周期内生态系统结构、功能、物种及威胁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趋势评分,考察保护工作的进步或退步情况。同时,对评估节点的生态环境现状水平进行诊断性评分,考察其绝对质量。最终综合这两个维度的等级,得出一个全面、立体的保护成效结论。
本规范建立了多层次的评估指标体系,为不同评估内容赋予了差异化的价值权重。在生态环境变化评估中,主要威胁因素管控成效的权重最高,占30分,物种多样性变化次之,占20分,体现了对国家公园所面临压力的关注。生态系统原真性与完整性的变化各占15分,生态功能与水环境质量变化各占10分,同时设置了对违法违规情况的扣分项,体系设计凸显了问题导向。
本规范不仅规定了基于评分的常规等级划分标准,还特别设立了等级调整的“一票否决”与降级条款。若国家公园发生人为因素导致的特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存在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且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问题,评估结果将直接被定为“差”级。对于其他较轻微的环境事件或整改不力情况,也将予以降级处理,确保评估结果能真实反映管理责任和底线风险的现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