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技术规范(试行)》HJ1435-2025,自2025年12月29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原则、评估周期、评估内容和程序、评估指标体系、评分依据、评估结果等级划分及评估报告编制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
本规范规定了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本规范确立了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的评估原则,设定评估周期原则上为5年一次。评估内容涵盖生态环境状况评估与生态环境变化评估两大方面,具体涉及生态系统原真性、生态系统完整性、物种多样性、生态功能、水环境质量、主要威胁因素和违法违规情况等七项内容。本规范构建了包含22个指标的评估指标体系,明确了评估程序,即通过特征分析、形成评估方案、指标计算与评分定级、形成评估结果、编写评估报告等环节,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判,并依据评分将成效结果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同时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等级的调整规则。
本规范从七项评估内容中遴选22个评估指标,对生态环境状况与变化进行量化评分。生态环境状况评分采用指标分值加权求和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并据此将状况分为三个等级。生态环境变化评分则对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物种多样性、生态功能、水环境质量、主要威胁因素的变化进行评分,并对违法违规情况采取扣分制,合计满分100分,将变化程度划分为明显变好至明显变差五个等级。
评估工作遵循特征分析、方案制定、指标计算、结果形成与报告编写的规范程序。最终成效评估结果由生态环境状况等级和变化等级综合判定,形成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估周期内若发生特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评估结果将直接调整为差;若发生较大或一般等级突发环境事件且未按期完成整改,则评估结果降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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