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指导和规范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制定《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文本结构及编制说明编制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和规范国家和地方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
本导则旨在为国家和地方制修订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统一的技术指引。本导则首次发布,系统规定了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确定方法及标准文本结构要求。本导则强调以全面防控、分类管理、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为核心原则,指导标准编制者基于园区产业类型、上游排放源清晰度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确定适用范围、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浓度限值及监测要求。本导则的突出特点在于对协商间接排放进行了详细分类规定,明确了允许协商的条件与具体管控方式,并引入了综合毒性指标管控、进水污染控制等要求,以强化对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全过程的环境风险防控。
本导则明确了标准制修订需遵循《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主要技术工作围绕适用范围确定、水污染物控制项目与监控位置设定、排放浓度限值制定及监测要求规定等核心环节展开。技术内容的确立强调开展详实的园区调研与水环境质量调查,依据调查结果进行标准分类,并区分单一行业型与综合型工业园区等不同情形确定管控项目。对于排放限值的确定,本导则提供了依据行业标准、技术经济论证或执行最严格限值等多种路径,并特别规定了上游排放源清晰度是选择限值确定方法的关键依据。
本导则对进水控制要求和设施排放限值作出精细化规定。在进水端,标准可落实或收严上游企业间接排放限值,并对允许协商间接排放的条件及分类管理要求予以严格规范,例如要求第一类污染物必须分质预处理。在排放端,直接排放限值需与水环境功能区目标挂钩,并可分区制定。监测要求部分,本导则除规定常规采样监测方法外,还要求建立园区特征因子名录库,并强调企业与园区间的监测数据实时共享机制,以提升监管效能。
本导则对标准实施中的超标判定、监督执行及与排污许可、入河入海排污口管理等制度的衔接作出安排。对于协商间接排放,明确规定其限值须通过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约定,并载入排污许可证作为监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