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科学规范开展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成效评价工作,制定《美丽河湖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美丽河湖评价技术类标准,适用于《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清单》及其修订部分所列水体,其他水体可参照执行。标准以河湖美丽指数(RLBI,0~500)为核心工具,设置8项评价指标,并建立从单水体评价到流域(区域)整体评价的分层框架。
评价框架与指数分级
河湖美丽指数按单个水体计算,分为5个级别,达到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要求须为优秀或良好,且各指标分指数>300。指数计算采用加权求和法,其中生态用水保障、自然岸线率等区间型指标以线性插值法确定分指数,非区间型指标按档位上限取值。评价年内涉及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典型案例、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数直接计为0;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超标的扣减50分。
流域(区域)整体评价
整体评价对象为具有水力联系或管理关联的水体组成的评价单元,包括流域(分水岭包围的完整集水区域)和区域(省级、地市级或重大战略涉及行政区域)两类。评价内容由单水体评价结果汇总(计算美丽河湖建成率)和整体特征评价(制度建设、协同监管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运行情况)两部分构成。流域(区域)基本建成美丽河湖的建成率门槛为80%,且须建立相关制度机制。
指标评价方法要点
八项指标评价各有侧重:生态用水保障区分有无明确生态流量目标两种情形,采用达标率或断流干涸程度判定,须在丰枯水期各监测至少1次;地表水环境质量以清单断面水质类别及较基准年(前第5个自然年)的变化程度加权,多断面取最低值;水华状况依据HJ 1098分五级,按从严原则取最重结果;自然岸线率区分城镇型与非城镇型岸线,将滨岸带具备生态功能的修复岸线纳入统计;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保护均结合历史较好状态设定恢复目标;水生态环境状况依据《地表水优良水体评估技术规定(试行)》判定;公众满意程度采用100分基础分扣减法,经现场调查、信访举报和涉水舆情核实后扣减。对水库、深水湖泊等确不具备水生植物生长条件或岸线无修复必要的水体,经专家论证可豁免相应指标,权重纳入水生态环境状况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