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替代 HJ 971—2018,为汽车制造业排污许可管理提供完整技术支撑,覆盖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及自行监测、台账、执行报告等全流程。本次修订重点增加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并同步衔接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及土壤污染防控等管理要求。标准适用对象覆盖整车、发动机、改装车、低速汽车、电车、车身挂车及零部件配件等七类排污单位,并将涂装单元挥发性有机物作为管控核心。
适用范围与分类管理
标准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区分重点管理与简化管理,并衔接其他专项技术规范:锅炉执行 HJ 953.2,电镀设施执行 HJ 855,铸造设施执行 HJ 1115,橡胶制品设施执行 HJ 1122,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执行 HJ 978。重点管理单位涂装喷涂、烘干工序有组织排放口设为主要排放口,其余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设为主要排放口,生活污水单独排口及简化管理单位各类排放口均按一般排放口管理。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废气方面,涂装生产单元挥发性有机物按生产单元整体核定,包含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采用单位涂装面积绩效法计算,并结合产品设计数模面积或底漆面积确定年总涂装面积;粉末喷涂固化工序采用气量法,柴油发动机检测试验及工业炉窑分别采用基准气量法与绩效法。废水方面,直接排放的废水总排放口核定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总磷年许可排放量,转化膜处理单元车间排放口另核定总铬、总镍,采用基准水量法(K=2.0 L/m²);间接排放及单独排入集中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不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按日均排放量及削减比例核定日许可排放量。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与运行要求
可行技术执行 HJ 1181。源头控制要求涂料、胶粘剂、清洗剂中 VOCs 含量分别满足 GB 30981.2、GB 33372、GB 38508,鼓励选用低 VOCs 涂料并开展溶剂平衡核算;生产过程禁止露天喷涂烘干,喷涂室设密闭排风系统,VOCs 治理设施须在生产设施启动前开机、停车后停机。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生产车间原则上不设应急旁路,确需保留的须报备、铅封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台账、执行报告与实际排放量核算
重点管理单位编报年度及季度执行报告(年度报告于次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季度报告于下周期首月 15 日前提交),简化管理单位仅要求年度报告。实际排放量核算按污染物种分类实施:涂装单元 VOCs 采用物料衡算法,依据含 VOCs 原辅材料投入量扣除回收废弃物中含量,并按收集效率与治理效率拆分有组织与无组织排放;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及水污染物优先采用实测法(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数据缺失、有效率低于 75% 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转为产污系数法。合规判定以涂装单元及全厂 VOCs、各排放口颗粒物、SO₂、NOₓ 年实际排放量分别满足许可排放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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