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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3.19-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储备工作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2025年3月19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制定《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指引是我省为推进土地储备转型发展、健全制度体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本指引围绕储备土地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规定了总则、规划计划、土地取得入库、前期开发、资产管护、出库供应、资金管理和监测监管等各环节的操作要求。本指引明确土地储备是县级人民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行为,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并实施名录制动态管理。本指引强调储备土地须产权清晰、完成必要调查评估后方可入库,前期开发需达到供应条件,并鼓励以片区为单位统一规划、综合开发,以实现土地资产的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价值。

储备范围与主体职责

本指引明确了纳入储备的土地类型,包括依法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已办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等,同时规定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按项目报批的用地可不纳入管理。土地储备机构须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每个行政区原则上只设一个,且不得跨区域从事业务。做地主体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可承担前期开发和管护等具体工作,其依法实施的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纳入储备统计。

全过程管控核心环节

本指引以计划管理为龙头,要求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对储备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做出安排。入库前须完成土地取得、产权注销、土壤污染及文物考古等前置工作,确保净地入库。前期开发聚焦经营性用地,须明确规划条件、完成基建“通平”和区域评估,按标准地要求实现土地熟化。管护阶段实行“谁做地、谁管护”,严禁侵害储备土地权利。供应环节须在部信息系统取得预出库单号,供应前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并办理交地手续。

资金与监管保障

本指引严格规范资金管理,要求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与日常经费分账核算。专项债券管理遵循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其他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或融资担保,杜绝新增隐性债务。监管层面,依托部信息系统和省土地储备系统实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监测,建立联合监管和考核激励机制,并将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政府向人大报告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范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储备工作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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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储备工作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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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储备工作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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