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制审查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0号。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工作,针对当前少数方案编制质量不高、审查不够规范的问题,从编制、审查、修编管理及监督等环节提出系统性要求。核心内容包括:露天开采的最终境界不得超出采矿权出让范围,地下开采井巷工程不得超出矿区范围;明确各级审查权限,省级出让矿种由省地质院审查,市县级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费用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把关生产规模、开采方式、“三率”指标等内容,凡矿区范围与出让许可证不一致或最终边坡角超标等情形不予通过;严格界定方案修编的四种情形,修编方案须重新审查;加强专家管理和诚信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
方案编制规范要求
通知完善了方案编制要求,规定露天开采固体矿产可合并编制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也可单独编制。设计露天开采最终境界不得超出采矿权出让范围,包括拐点坐标、开采标高和储量估算边坡角。地下开采的井巷工程布置不得超出矿区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时,需综合考虑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及井巷工程分布等,经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踏勘同意后确定矿区范围。
方案审查权限与重点
审查权限按出让登记权限划分,省级矿种由省地质院承担,市县级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委托下放出让登记的同步下放审查权。审查单位须为有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审查费用纳入财政预算。重点审查内容包括“三率”指标、露天开采最终境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等,存在矿区范围与许可证参数不一致、最终边坡角超标、“三率”不达标等情形的不予通过。审查结果须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方案修编与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四种可修编方案的情形,包括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回采率不达标需变更采矿方法、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等,严禁以任何名义侵占未出让矿产资源。修编方案由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依据不充分或经济技术不合理的不予通过。同时加强指导监督,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抽查,严格专家管理,对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专家纳入行业“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