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5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指导浙江省各地加强和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修订)》浙自然资规〔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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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土地储备工作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围绕土地储备转型发展,系统规定了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资金管理及监测监管等内容,旨在推进土地储备制度健全完善,有效衔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与合理利用,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支撑。本指引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试行版本。
明确土地储备的管理体制与职能分工
本指引确立了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由纳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的基本体制,实行机构名录制动态管理,每个县级行政区划原则上只设一个土地储备机构。职责分工上,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制度制定和业务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监管和计划编制,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从计划起草到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下的联动机制。
规范储备土地的全流程管理要求
本指引对土地储备工作的规划计划、土地取得与入库、前期开发、资产管护、出库供应各环节作出详细规定。规划层面建立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相结合的体系,支持有条件地区编制专项规划;入库前须完成产权审核、土壤污染调查、考古前置及地质灾害评估等风险核查;前期开发鼓励以片区为单位实施统一规划、整体储备、综合开发;资产管护明确“谁做地、谁管护”原则,建立巡查制度与资产清查机制。
强化资金管理与监测监管措施
本指引要求各地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价款的3%-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禁以储备土地名义融资或提供担保。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杜绝新增隐性债务。在监测监管方面,依托自然资源部信息系统和浙江省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建立资产报告制度,探索编制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
该指引的修订出台标志着浙江省土地储备管理制度迈入更加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该指引全面对接国家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要求,在国家顶层设计框架下细化了具有地方操作性的实施路径,为全省各地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提供了统一、明确的行动指南。该指引将土地储备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有效衔接,专门对专项债券的使用管理作出规定,有利于保障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同时从制度上防范违规举债和隐性债务风险。该指引强调储备土地产权清晰、风险核查到位、管护责任落实,有助于维护所有者权益、减少土地闲置低效现象,提升土地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通过推动以片区为单位的整体储备和综合开发,该指引将引导土地资源从零散收储向统筹规划转变,促进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对浙江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具有积极的支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