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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1.08-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鲁自然资规〔2025〕2号.pdf

2025年1月8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鲁自然资规〔2025〕2号。鲁自然资函〔2021〕1880号、1881号、1926号、1944号、1945号、1946号、1947号、1948号、1999号、2000号,鲁自然资函〔2022〕18号、19号、20号、29号、30号、56号文件公布的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本文件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

本通知发布了山东省全省统一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涵盖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十六市及所辖县(市、区)。本通知明确,本标准仅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合法建设或种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包含土地本身价值;补偿中严格区分建筑物、构筑物、林木、果树、青苗等类别,并针对各类附着物的补偿方式、计价依据、迁移及移栽情形作出系统规定,同时明确了抢栽抢种不予补偿、非法占地种植不予补偿的基本规则,为全省征地补偿工作提供了统一、规范的技术依据和操作指引。

补偿范围与基本原则

本通知规定,补偿对象限定于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合法建设或种植的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种植的附着物与青苗同样不予补偿。坟墓、电力通讯线路和深井等特殊类别不适用包干补偿,须按标准单独核算。

补偿方式与标准适用

本通知允许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包干补偿或按单项标准补偿。包干补偿须制定包含类别和标准在内的科学方案,济南市明确包干补偿最高不得超过7.2万元/亩,各地在实施包干补偿前应征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相关权利人同意。表中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参照类似标准补偿,不能参照的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

技术规范与特殊规定

本通知对乔木胸径测量位置、嫁接苗木补偿依据、立体种植从主原则等技术细节作出统一规定。补偿标准为迁移费、移栽费的类目,拆除后旧料及地上定着物归原主所有。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若另有补偿标准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鲁自然资规〔2025〕2号第1页
第 1 页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鲁自然资规〔2025〕2号第2页
第 2 页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鲁自然资规〔2025〕2号第3页
第 3 页
可免费试读【3页/共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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