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印发《济南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济建发〔20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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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5.20-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济建发〔2025〕30号.pdf
本办法针对城镇开发边界外、集体建设用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限额以下住宅的建设及监管活动,明确市、区县、镇三级职责分工,以宅基地和规划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管、乡村建设工匠管理为主要管控环节。
审批与规划管控
村民建房须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户一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开工前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现场划定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自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工查验、丈量批放,未经丈量批放不得开工。镇人民政府实行联审联办和“一个窗口”对外,公示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及时限。
设计与施工管理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房通用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个性化设计。建房村民应与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鼓励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签订施工合同书和安全责任书。乡村建设工匠不得承揽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对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予以拒绝。
质量安全与监督
农房改建、扩建、翻建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擅自加层或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装饰装修、光伏安装确需变动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须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方案并由有资质施工单位承担。非经营性农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须经房屋安全鉴定合格。镇人民政府建立一房一档及开工、巡察、验收信息报告制度,各村配备信息员;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农房安全巡查机制,镇人民政府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巡查排查,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街道办事处履行相关职责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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