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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11.04-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2024年11月4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制定完成《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细则是山东省统一制定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涵盖全省十七个设区市及所辖县区,以分市列表形式逐项明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林木、青苗等的补偿价格。本细则立足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合法建设或种植的前提,建立了分类清晰、项目齐全的补偿体系,明确了迁移费与重置成本的区别适用情形。本细则同时规定了包干补偿方式的适用条件和上限标准,并将补偿争议的解决路径纳入制度框架,允许参照相近类目补偿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认证,确保补偿工作有据可依、操作规范。

补偿标准体系与适用范围

本细则按行政区域分列补偿标准,覆盖农村村民住宅、非住宅建筑物、构筑物、林木果树、青苗等各类地上附着物。补偿认定以合法建设或种植为前提,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抢建的建筑物和抢栽抢种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乔木胸径统一以距地表1.3米处直径为测算依据,果树嫁接类以砧木地径为准,部分条款明确上限数含本数。

补偿方式与争议解决机制

本细则规定了直接补偿与包干补偿两种方式,其中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实行包干补偿,各区需制定具体方案并事先征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同意。对标准未列出的补偿类目,可参照相近情形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认证,评估认证结果的费用承担依据确认结果与被补偿人主张的对比关系确定。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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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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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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