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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8.2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pdf

2021年8月24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

本办法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长期良性运行,系统规定了运行管护的总体原则、管护范围、主体职责、移交模式、经费保障及监督考核等内容。本细则明确“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和“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的责任体系,要求构建政府主导、主体多元、市场运作、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本规定强调竣工验收后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签订管护责任书,同时鼓励因地制宜推行专业队、市场化、网格化、行业管护等多元化模式,确保田间道路、灌排设施、农田防护等各类工程在设计使用期内保持设计功能,不断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

管护责任与主体划分

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运行管护负总责,乡镇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并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村级组织作为管护核心主体,直接承担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同时鼓励农民用水协会、新型经营主体及受益农户参与管护。各类管护主体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变卖工程设施或破坏生态环境,并接受各级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工程移交与管护模式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督促项目法人制作资产清单、完成资产移交,并监督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各地可结合工程特点和经济条件,选择村集体统管、专业队养护、承包经营、水利员网格化管护或行业部门直管等七种模式,实现管护责任到人、到地块、到设施。

经费渠道与监督考核

管护经费实行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于财政补助、村集体公益金提取、使用者付费及社会捐赠等,资金须专款专用并定期公示。省、市、县三级通过日常监测、信息化手段和专项抽查开展监督检查,管护成效纳入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激励评价,对先进市予以表彰,对履职不力的主体依法依约追责。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第1页
第 1 页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第2页
第 2 页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鲁农建字〔2021〕23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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