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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0.2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0号.pdf

2023年10月2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0号。

本通知由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联合制发,旨在贯彻落实“统一工作部署、统一分类标准、统一调查底图、统一成果发布”的要求,以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针对2023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各地反映的部分林地地类难以认定的问题,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本通知明确了涉及矮化乔木、乔灌混交、竹灌混生、未成林地、迹地、苗圃地、更新造林等十余种复杂情形的林地二级地类认定规则,并对相关情形下依据郁闭度、覆盖度、胸径、成林年限及株数保存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判定的技术路径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本通知还规范了县级自然资源与林草主管部门在沟通对接、实地调查举证、共同上报研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强调地类认定须严格对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时间节奏和质量要求推进。

统一复杂情形认定规则

本通知对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的林地地类认定了详细的技术标准。例如,盖度达标的矮化乔木认定为灌木林地;乔灌混生时依据上层乔木郁闭度与灌木覆盖度的组合情况区分乔木林地与灌木林地;竹灌混生林则以竹子胸径与郁闭度作为区分竹林地与其他地类的依据。此外,还针对未达郁闭度或覆盖度标准但符合保存率要求的人工造林地、采伐或火灾后的迹地、不再经营或处于经营状态的苗圃地等情形分别制定了明确的判定规则。

规范地类认定与衔接程序

本通知要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对遥感判读与实地调查存在差异的图斑,优先通过资料比对和影像特征分析达成共识;未能达成一致的,须共同开展实地调查举证;仍存在争议的,则由省级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地类认定结果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汇交变更数据,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最终的变更情况再反馈至林草主管部门,确保调查监测成果与国土变更调查在数据底版上充分衔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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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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