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艺要求、排放控制要求、运行管理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达标判定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与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本文件从源头选址、焚烧设施工艺性能、烟气净化装置配置到排气筒高度设定,均提出了系统性要求,并对焚烧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类等污染物浓度限值作出严格规定。同时,本文件强化了设施运行阶段的台账记录、自动监测及工况管控要求,明确了启停炉及故障期间的特殊排放管理规则,以保障设施全生命周期内的稳定达标运行。
工艺与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对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提出了约束,明确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敏感区域选址,并要求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设定防护距离。在工艺层面,焚烧设施需采用负压设计防止有害气体逸出,并配置自动联机的进料装置和烟气净化系统,净化装置至少应具备除尘、脱硫、脱硝、脱酸及去除二噁英和重金属的综合功能。焚烧炉膛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等关键性能指标须满足规定的技术条件,排气筒高度则根据处置能力设定最低要求,且需高出周边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运行管理与监测的规范框架
本文件要求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建立运行台账和环境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废物来源与处置信息、设施运行参数、药剂用量及焚烧残余物去向,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运行过程中,自启炉投入废物起须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工况,停炉时需通过助燃保证废物燃尽。本文件还对设施故障、启停炉及事故排放的时长累计上限作出规定,明确这些时段内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作为达标评定依据,但颗粒物浓度仍需满足限值。在监测方面,焚烧单位须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并对重金属、二噁英类等污染物开展定期手工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