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救灾物资储备库运行管理基本要求》DB31/T1470-2024,自2024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救灾物资储备库运行管理的原则以及救灾物资管理、库区运行管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评价与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储备上海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及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的救灾物资的仓库,其他救灾物资储备库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围绕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全生命周期运行管理,系统规定了从物资入库、储存、出库到库区运维、安全管控、应急响应及评价改进等各环节的基本要求。本规范坚持安全第一、效率优先的管理原则,强调救灾物资实施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并确保全过程可追溯。在物资管理层面,本规范对入库验收、储存环境、标识码放、定期盘点、出库发运及销账等流程均作出了可操作的标准化规定;在库区运行层面,本规范明确了保洁、巡库、安全保卫、特种设备操作及设施设备维护的具体要求;在安全层面,本规范全面覆盖了通用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与防汛安全三大板块,并配套建立了应急管理及定期评价改进机制,旨在推动救灾物资储备库运行管理走向规范化、精细化。
本规范对救灾物资的入库、储存和出库实行闭环管理。入库环节需编制方案并进行严格验收;储存环节对库房环境、物资标识、码放标准及年度盘点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出库环节则需依据指令完成调拨发运并及时销账。此外,所有在库物资均须建立档案台账,并鼓励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市、区两级数据互通,确保账实相符、动态可查。
本规范要求储备库在运行中落实常态化保洁、每日双人巡库及不间断安保值守,并对出入人员与车辆实施登记管理。在设施设备方面,本规范规定应为所有设施设备建立档案和台账,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并确保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巡检水、电、气及消防等系统,保障库区硬件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本规范要求储备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与防汛双重防御体系。在消防方面,严格禁止库区明火与易燃易爆物品,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并每月开展检查;在防汛方面,要求配备挡水板、防洪沙袋及抽水设备,并在汛期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同时,本规范要求制定涵盖总体应急、消防、防汛及信息系统失效应急在内的多类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突发事件下能够快速响应、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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