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665-2026,自2026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为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文件立足于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置的环境风险管控实际,对焚烧工艺性能、烟气污染物与非烟气排放、污染治理设施、排气筒设置及台账记录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文件明确了适用的设施范围,涵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设计、验收、排污许可及建成后管理全过程,并界定了掺烧其他危险废物以及遗体火化装置处理病理性废物时的标准适用规则。通过设立严格的有组织排放限值、规范监测分析方法及达标判定准则,本文件旨在推动医疗废物焚烧行业的技术升级与精细化管理,确保大气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
本文件从源头工艺性能和末端排放两个维度实施控制。在工艺端,焚烧设施须满足一氧化碳、烟气含氧量等工艺性能指标;在排放端,烟气污染物须符合涵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等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并同步对非烟气排放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提出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本文件不仅约束排放限值,更对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排气筒高度与设置方式、运行台账记录及保存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形成了覆盖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管的闭环管理体系,确保污染控制措施真实有效且过程可追溯。
为保障标准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本文件详细规定了废气采样与监测的一般原则,并指定各类污染物的标准分析方法。在达标判定上,明确了手工监测时以小时均值、日均值或测定均值作为评价基准,为执法监督提供了清晰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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