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上海市水务局为贯彻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预防、控制和治理上海市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导致的人为水土流失,规范和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过程管理工作,制定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过程管理工作指南》DB31SW/Z004-2023。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过程管理工作。
本指南系统规范了上海市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过程的专业化管理活动,以“方案编报—方案实施—设施验收”三个阶段为主线,整合了水土流失易发区与非易发区的差异化管控要求。本指南界定了生产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编制、分级审批、变更管理的技术标准与行政程序,并对施工、监理、监测各环节的操作流程、成果要求及资料归档作出统一规定。本指南还吸纳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审批等“放管服”改革举措,为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预防、控制和治理提供了全链条、可追溯的标准化指导。
本指南依据项目征占地面积与挖填土石方总量,将水土保持方案划分为报告书与报告表两类,分别规定了编制门槛和审批情形。生产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编制方案,并根据项目立项级别与所在区域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方案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更,如防治责任范围或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植物措施面积减少30%以上等,须补充或修改方案并重新报批。
本指南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纳入施工合同,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批复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监理工作按项目规模分档管理,征占地面积200公顷以上的项目须由具备水土保持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监测工作须从开工准备贯穿至总结阶段,监测单位应定期报送季报、年报并实施“绿黄红”三色评价,评价结论为“红”色的项目须整改到位后方可通过自主验收。
本指南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组应进行现场检查与资料抽查,验收结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结果须向社会公开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在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本指南同时明确了验收不合格的六种情形及设施投产后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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