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容貌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容貌、乡村容貌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内与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相关的工作。
本规范是上海市城市容貌管理的地方标准,适用于全市城镇与乡村容貌的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本规范以“宜居、宜业、宜乐、宜游”为目标,系统规定了城镇与乡村开放空间内各类直接可见物理性特征要素的感观与感知要求,旨在保持整洁、有序、温馨、安全、美观的城市容貌状态。本规范强调责任区制度管理与预防性维护,鼓励采用智能技术实现智慧管理,并通过公众参与和社会共治增强城市容貌建设管理能力。同时,本规范要求定期开展容貌水平考核,将市民满意度作为重要指标,以持续改进相关工作。
本规范对城镇地区的建(构)筑物、道路、绿化、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照明、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水域、居住街区、历史风貌区与保护建筑、工地等十一类要素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各类要素均需保持整洁完好,注重功能性与景观风貌的平衡,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其中,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执行更严格的容貌标准,并强制推行责任区制度,要求通过经常性管理与预防性维护确保各类设施外观达标。
本规范新增了乡村容貌章节,将管理范围从城镇延伸至乡村地区,涵盖村宅院落、道路、坑塘河道、公共场所与设施、绿化、农田等六类要素。乡村容貌要求在保持整洁有序的基础上,注重保护传统村落风貌,强调装饰适度、融入自然,优先选用乡土植物与适生品种,并关注农田设施的完好与农业废弃物的有序管理,体现乡村郊野的自然人文特色。
本规范针对城市容貌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例如,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提出基于材质性能的差异化清洁要求;明确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散发商业性宣传品及新建架空线;要求户外招牌与标志避免声光污染,并根据环境调节亮度;细化水域保洁与水生植物养护要求,注重水生态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