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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1.08.27-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 号.pdf

2021年8月27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号。

本通知旨在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统一规范。本通知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处罚规定细化为具体裁量细则,明确了编制背景、实施要求及配套制度安排,涵盖235项行政处罚事项。本通知强调,各级主管部门在执法中须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宽严相济的原则,既要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也要鼓励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和公信力。

阐明基准编制背景与定位

本通知指出,《基准》是依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现有处罚规定的系统细化,形成可操作的裁量细则。编制该基准是深入推进自然资源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举措,旨在为执法人员提供精准依据,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自然资源事业健康发展。

明确基准实施的核心规则

本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严格依据《基准》开展行政执法,准确把控处罚尺度,杜绝畸轻畸重或滥用裁量权。执行中须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党纪政务处分的衔接,发现涉嫌犯罪须依法移送,不得以罚代刑,并对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形按管理权限依规处理。

部署执法配套制度与执行保障

本通知规定将《基准》纳入执法人员培训考核体系,落实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决定法制审核、案卷评查等制度。本通知明确《基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原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要求各市、县在省级基准范围内细化具体标准,执行问题及时报告。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 号第1页
第 1 页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 号第2页
第 2 页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 号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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