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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02-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7月2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保障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合理需求,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针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复垦与监管作出系统规范,适用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考古发掘、抢险救灾及战略性矿产资源露天开采等情形。核心思路是区分项目类型实行分级审批,将复垦义务与费用担保嵌入用地全过程,并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实现全程留痕。

分类界定范围与期限

临时用地按用途分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考古发掘及兜底情形。一般建设项目施工期限不超过两年,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不超过四年;探矿用地累计不超过探矿权期限,露天开采按分区、分期方式每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累计不超过采矿权期限。油气探采合一钻井用地可先办临时用地,转入生产的须在勘探结束后六个月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选址约束与审批层级

选址须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乔木林地、湿地;制梁场、拌合站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使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土地。审批实行分级负责:一般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市级审批,战略性矿产露天开采由省级审批。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统一依托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办理。

复垦义务与费用担保

复垦义务人为项目业主单位或矿业权人,委托施工方办理手续不免除其复垦责任。涉及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用途为弃土场地的须编制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余可编报告表。复垦费须由义务人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银行三方签订监管协议并足额预存,允许以独立保函替代,保函期限须覆盖使用期、复垦期及管护期。占用耕作层的须实施土壤剥离、保存和回填。

验收时限与监管措施

复垦须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不可抗力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合格后签订还地协议并纳入国土变更调查。未按期复垦、验收不合格或拒不归还土地的,责令整改或代为复垦,费用从预存复垦费或保函中列支,并可暂停受理新的临时用地申请;县级区域内年度超期未复垦规模达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暂停受理该县新增临时用地申请。

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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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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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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