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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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6.30-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63号.pdf
本通知为山东省各类功能区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与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设定统一工作规程,明确实施范围、技术规则、组织流程、评审机制及成果应用要求。核心思路是以功能区为单元集中完成评估,替代区域内单体建设项目的重复评估,仅在特定情形下保留单独评估义务。
实施范围与主体责任
区域评估适用于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功能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新设立或范围调整的功能区须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设区的市为实施主体,评估费用统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已实施区域评估的,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指导目录》所列项目外,不再对区域内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技术规则
评估工作须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及鲁国土资规〔2016〕2号文确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重要矿产资源按两级目录掌握:自然资源部登记的9种重要战略性矿产,以及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登记的11种战略性矿产和钛、铅、锌、银等金属矿产、油页岩、金刚石、二氧化碳气等。
组织流程与评审
实施主体应先查询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评估范围内有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尽量避让调整边界;无法避让的编制评估报告。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署《山东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表》后不再编制报告。压覆矿产评估报告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实施主体组织专家组审查,并对中等及以上风险区块的建设项目填制防治告知书。
成果应用
评估成果面向社会公开,关联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编码,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共享。单体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环节,不再进行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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