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9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严格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6〕4号。
- 2026-10-09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2021-08-27 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自然资规〔202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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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09-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本裁量基准覆盖土地、规划、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林草湿地及黄河保护六大领域,合计209项处罚事项,逐项划定违法情形与对应裁量档次,统一全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尺度与幅度,压缩执法随意空间。
分领域设定裁量事项
土地类26项、规划类7项、地质矿产类32项、测绘地理信息类31项,按违法性质与情节轻重划分档次,对应不同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林草湿地与黄河保护单列
林草湿地类112项,占比过半,覆盖森林、草原、湿地保护执法事项;黄河保护类1项,对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专门要求。
适用与执行
本基准作为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执法中需按对应事项和情节档次确定处罚,不得随意突破或降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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