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旨在为全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本指南适用于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且依法取得产权的既有民用建筑改造,以及工业建筑改变为民用建筑功能的改造工程,不适用于住宅装修、临时性建筑、文物建筑等情形。本指南以不低于原建造时消防安全水平为底线,鼓励既有建筑改善与提升,针对建筑整体改造与局部改造、使用功能改变与未改变等不同改造形式,分别明确了原有标准与现行标准的适用条件,内容涵盖建筑防火与消防救援设施、消防给水、防烟排烟及电气等关键技术领域。
改造工程分类与标准适用原则
本指南将既有建筑改造分为整体改造和局部改造两类,并以改造面积占比、承重结构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等作为认定依据。使用功能改变的整体改造应严格执行现行标准;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或局部改造,在不具备条件时可对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疏散楼梯形式与数量、消防水池位置等关键内容执行原建造时标准,但平面布置、安全疏散等涉及安全的核心内容仍须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建筑防火与安全疏散技术要求
本指南针对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构造及消防救援设施等明确了技术规定。安全疏散方面,允许在特定条件下维持既有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数量不变,但须满足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面积及使用人数上限等限制条件。对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道及登高操作场地难以改造等场地条件受限情况,本指南提供了维持现状的具体前提与替代性加强措施。
设备系统改造技术要求
本指南对消防给水、防烟排烟及电气系统提出了分类处置要求。消防给水方面,使用功能未改变或消防安全危险性未提高的改造工程,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可适用原有标准;高位消防水箱设置确有困难时,允许采用气压水罐及稳压泵等替代方案。防烟排烟系统改造应执行现行标准,但既有防烟设施改造困难时可执行原有标准。电气系统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根据改造形式与功能改变情况,分别明确执行现行标准或原有标准的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