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3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为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起草《上海市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的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众参与、上海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上海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和建设地点位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和验收阶段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本办法旨在规范上海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本制度覆盖规划环评报告书、区域空间环评以及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的全周期公众参与,并延伸至建设期与验收阶段的信息公开。本规定确立了规划编制机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作为公众参与的组织实施主体,对其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与审批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在参与形式上,本规定区分了不同评价类型的公示、征询、听证与深度参与要求,并统一了信息发布平台与时限标准,强调公众意见的反馈采纳机制与存档备查义务。
本规定明确了公众参与的组织实施主体因评价类型而异。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由规划编制机关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则由建设单位承担。上述主体需对公众参与的全程真实性、完整性及结果负责,并可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具体事务。生态环境部门则独立承担规划报告书审查阶段、建设项目报告书(表)审批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形成主体责任与行政监督的清晰分界。
本规定针对不同事项和阶段,设定了差异化的公众参与组合。规划环评编制阶段须举办专家征询会并发布报审前网络公示;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编制阶段则要求在官方平台公示、在评价范围内张贴公告并结合报纸媒体进行,信息持续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此外,对公众质疑较多的项目,本规定要求通过听证会或深度公众参与强化沟通,确保程序刚性。
本规定构建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阶段三阶段信息公开模式,包括受理、拟审批决定和审批决定公开,并对告知承诺审批项目作了简化。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后需在平台公开并征集意见,拟审批决定公开时须告知利害关系人权利,最终审批决定须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告全文。同时,本规定将公众参与程序合规性纳入审查要件,对未充分征求意见的报告书(表)可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