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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2.0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环办生态〔2024〕4号.pdf

2024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环办生态〔2024〕4号。

内容简述

本通知印发修订后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发挥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本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新修订的管理规程和建设指标,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和管理工作。此次修订将原有文件废止,统一以新标准规范市、县两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创建与管理,同时对“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管理作出系统安排,形成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

建设指标框架与约束要求

本通知所附建设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参考性指标两类。约束性指标涵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城乡环境治理、区域生态保护监管、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土壤安全利用、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能源资源节约、碳排放控制、污染物减排、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用水用地效率、公众满意度等核心领域,遴选时要求全部达标。参考性指标涉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河湖岸线保护、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植、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内容,作为同等条件下择优考虑的依据。

示范区管理规程要点

本规程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创建采取达标创建方式,遵循国家引导、地方自愿、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动态管理的原则。创建地区须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规划实施满一年且各项建设指标达标后,可逐级申请验收命名。规程严格规定了近三年存在重特大环境事件、被约谈挂牌督办、列入中央环保督察典型案例等七类情形的不得提出验收申请。已命名地区须开展年度自评估,每五年接受复核,对出现问题的地区视情节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严重者撤销称号。

“两山”基地建设管理要点

本规程鼓励县、乡镇、村、小流域、功能区等建设主体开展“两山”基地建设,要求生态环境优良、典型案例成效突出、转化经验可复制可推广。申报地区须编制并发布建设实施方案,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生态环境部组织遴选命名。建设主体应持续推进“两山”转化创新实践,探索长效转化机制。监督管理方面,已命名地区须开展年度自评估,每五年接受复核评估,对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或被列入督察典型案例等情形的,给予警告整改或撤销称号处理。

影响意义

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升级,对各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两山”转化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制度规范层面,该通知将市、县两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建设指标与管理规程进行统一修订,使创建标准更加清晰、管理流程更加规范,并通过废止旧有文件消除了标准不一的问题,增强了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考核导向上,约束性指标全面覆盖生态环境保护的各个关键领域,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强化了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有利于从决策层面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落实。在示范引领层面,该通知通过动态管理、定期复核、警告整改和撤销称号等机制,确保示范创建不流于形式,激励已命名地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同时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在政策支持层面,该通知明确对获得命名的地区在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建设活动、中央资金项目储备等方面给予支持,有利于激发地方的创建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整体而言,该通知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实践抓手,将推动各地区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目标。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环办生态〔2024〕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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