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环办生态〔2024〕4号。
- 2024-02-01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环办生态〔2024〕4号
- 2024-02-01 生态环境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
- 2024-02-01 生态环境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
本通知印发修订后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发挥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本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新修订的管理规程和建设指标,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和管理工作。此次修订将原有文件废止,统一以新标准规范市、县两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创建与管理,同时对“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的建设管理作出系统安排,形成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
建设指标框架与约束要求
本通知所附建设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参考性指标两类。约束性指标涵盖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党政实绩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城乡环境治理、区域生态保护监管、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土壤安全利用、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能源资源节约、碳排放控制、污染物减排、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用水用地效率、公众满意度等核心领域,遴选时要求全部达标。参考性指标涉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河湖岸线保护、危险废物填埋处置、绿色有机农产品种植、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内容,作为同等条件下择优考虑的依据。
示范区管理规程要点
本规程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创建采取达标创建方式,遵循国家引导、地方自愿、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动态管理的原则。创建地区须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规划实施满一年且各项建设指标达标后,可逐级申请验收命名。规程严格规定了近三年存在重特大环境事件、被约谈挂牌督办、列入中央环保督察典型案例等七类情形的不得提出验收申请。已命名地区须开展年度自评估,每五年接受复核,对出现问题的地区视情节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严重者撤销称号。
“两山”基地建设管理要点
本规程鼓励县、乡镇、村、小流域、功能区等建设主体开展“两山”基地建设,要求生态环境优良、典型案例成效突出、转化经验可复制可推广。申报地区须编制并发布建设实施方案,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生态环境部组织遴选命名。建设主体应持续推进“两山”转化创新实践,探索长效转化机制。监督管理方面,已命名地区须开展年度自评估,每五年接受复核评估,对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或被列入督察典型案例等情形的,给予警告整改或撤销称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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