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1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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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本办法是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八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本办法规 定了赔偿资金的内涵与范围,明确资金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无法完全修复,且赔偿义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时,由其主动缴纳或经磋商协议、法院判决缴纳的情形。本办 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原则,系统构建了从赔偿权利人确定、磋商诉讼、资金执收到预算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并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相关资金参照 管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明确资金性质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界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法律属性,将其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专项用于赔偿义务人未履行修复义务或无法修复时缴纳的款项, 不包含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发生的费用,避免了管理边界模糊。
构建全流程收支管理体系
本办法详细规定了资金的执收主体与程序,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负责执收磋商协议资金,人民法院负责执收判决资金。资金支付严格遵循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规定,结转结余按 财政规定处理,并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每一笔资金可追溯、可评价。
强化监督问责与司法衔接
本办法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督问责机制,明确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职责,要求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相关资金参照管理,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
影响意义
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该办法通过将赔偿资金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从源头上堵住了资金收缴和使用中的监管漏洞,保障 了赔偿资金真正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强化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刚性约束。该办法构建了赔偿权利人、司法机关、财政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明确了磋商、诉讼、执收、支出 各环节的责任主体,解决了以往实践中部门职责不清、资金管理分散的难题。该办法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资金纳入参照管理,拓展了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司法机关判决生态环境修复 资金提供了明确的管理路径。该办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通过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提升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公信力,对促进全社会形成生态 环境保护合力、维护生态安全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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