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环办生态〔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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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述
本指标是生态环境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创建工作而制定的系统性评价文件。本文件将建设指标划分为约束性指标与参考性指标两类,其中约束性指标共计27项,是创建地区必须全部达标的硬性要求,涵盖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监管、资源节约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核心领域;参考性指标则作为择优依据,引导各地在乡村环境治理、绿色农产品、生态补偿等方面持续提升。本指标体系通过量化评价与刚性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地方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生态环保责任落地见效。
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治理框架
本指标从制度保障、质量改善、风险防控三个维度构建系统化治理框架。在制度层面,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要求,形成责任闭环。在环境质量方面,聚焦空气、水、土壤等核心要素,设置优良天数比率、PM2.5浓度、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水源达标率等精细指标。在风险防控上,覆盖外来物种入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可防可控。
强化资源集约与绿色转型导向
本指标将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作为衡量生态文明水平的关键标尺,设置了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水资源消耗下降率等硬性约束,推动创建地区加快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同时,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绿色建筑推广等纳入评价,引导各地在废弃物循环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等方面实现突破,体现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总体思路。
突出生态系统保护与生物多样性维护
本指标设置生态质量指数(EQI)、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保有率、森林覆盖率、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等指标,强调生态空间的有效监管和系统修复。通过将生物多样性调查和自然保护地问题整改纳入考核,引导创建地区从被动应对向主动保护转变,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域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影响意义
该文件的发布与实施,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的创建提供了统一、量化的评价标尺,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从理念倡导进入精准化、可考核的实操阶段。该指标体系将党政责任、环境质量、资源效率、生态保护等关键领域纳入同一框架,有助于扭转“重发展、轻保护”的片面政绩观,推动地方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真正作为刚性任务来落实。通过设立约束性指标全达标的前置条件,该文件有效提升了创建工作的含金量和公信力,倒逼创建地区在生态环境治理上真投入、真改善。同时,参考性指标的设置兼顾了地区差异与发展阶段,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等不同区域提供了差异化的提升空间,避免了“一刀切”带来的执行困境。该体系的持续应用将有力促进各地在绿色低碳发展、环境风险防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实践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