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环办生态〔2024〕4号。
- 2024-02-01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环办生态〔2024〕4号
- 2024-02-01 生态环境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
- 2024-02-01 生态环境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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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2.01-生态环境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pdf
本指标文件构建了一套用于衡量和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创建成效的量化标准体系。本文件将建设指标分为约束性与参考性两类,约束性指标在遴选中必须全部达标,体现对关键工作的刚性要求;参考性指标则作为择优参考。本体系涵盖党政实绩考核、生态环境监管、资源节约利用、公众满意度等19项约束性指标及6项参考性指标,每项指标均明确了具体的指标解释、计算公式和数据来源,为创建工作提供了可操作、可验证的评估框架。
生态环境监管与风险防控体系
本文件通过区域生态保护监管、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指标,构建起覆盖水、气、土、生态的全要素监管网络。要求创建地区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推动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内问题整改,并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标,守住人居环境安全底线。
资源节约与绿色低碳发展导向
本文件设置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农膜回收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等指标,旨在引导创建地区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同时,新增和更新公共汽电车新能源车辆比例、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等指标,体现了对交通和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明确导向。
治理能力与公众参与机制
本文件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比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纳入约束性指标,强化了制度保障。此外,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率与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两项指标,分别从政府透明度和群众获得感出发,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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