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地是基础。项目能不能落地、产业能不能做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把用地政策吃透、用足、守牢。现行的乡村振兴用地政策体系,以《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为总纲,配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地审批、土地供应、设施农业用地、确权登记、负面清单、法律责任等制度,形成了一套"有支持、有约束、有底线"的完整规则 [1][2][3]。下面从"适用范围—规划保障—指标保障—审批与供应—产业用地—设施农业—确权登记—负面清单—法律责任"九个维度,把政策要点讲清楚。
一、哪些用地行为适用乡村振兴用地政策
政策明确了六类适用范围,基本覆盖了乡村建设的主要场景 [1][2][4]: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乡村产业用地: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乡村制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手工艺品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等;
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农村道路、农村供水保障、乡村清洁能源、农村物流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信息基础设施等;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修复,草原保护与修复,湿地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等;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的乡村振兴促进活动涉及的用地行为。
只要项目落在这六类范围内,就有资格去对接相应的用地保障政策;超出范围的,则要按一般建设用地或其他规定办理。
二、规划是前提:先规划、后建设
乡村振兴用地第一条原则是规划符合性。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要在"三区三线"划定基础上,加快推进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修编)和审批,为开发建设、乡村建设行动以及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提供法定依据;到2025年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实现村庄规划应编尽编 [2]。
规划布局上有几个关键要求 [2][3]:
县域统筹:强化县域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统筹县城、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明确村庄分类布局,推进县域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一体规划;
宅基地集中布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产业项目分类落位: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的项目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业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或需就近利用农业农村资源的初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 [3];
村庄建设边界外可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分拣、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3]。
三、指标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向乡村倾斜
用地指标是项目落地的"通行证"。政策在计划安排上给了乡村振兴明确的倾斜 [2]:
新编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
各市应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优先纳入年度用地计划保障范围,安排不少于5%本级可用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保障重点项目落地,确实无法满足的可申请省级统筹调剂;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单列并足额保障,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报实销;
对重点帮扶县给予倾斜,符合国家用地指标政策支持的36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每年单列用地计划指标,每县600亩,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2]。
此外,广东在村庄规划层面还预留了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用于保障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需求 [3]。
四、审批与规划许可:把流程走对
乡村建设项目要用建设用地,通常要过"审批+许可"两道关。
农用地转用与用地审批: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需按规定提交材料 [5];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并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规划选址论证、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节地评价等事项整合为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 [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规划建设用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转用证明文件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的部门核发;许可证应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7]。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据村庄规划,为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以外的其他乡村建设项目统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可按原地类管理的情形也是重要政策工具: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 [6];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6]。
五、产业用地:一二三产融合与"点状供地"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6]。
保障路径包括 [6][3]:
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点状供地:因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的,可按"建多少、转多少"原则报批,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适用条件须同时满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项目须为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30亩;不得建设商品住宅和别墅类等房地产、私人庄园会所、私人住宅、大棚房和变相房地产开发 [8][3]。
六、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但红线明确
设施农业用地是乡村产业中最常用、也最容易踩线的类型。核心规则如下 [6][5]:
范围: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3];
选址: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6];
管理方式: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6];
不得扩大范围: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家乐等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设施中的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科研、展销、电商,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均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6];
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前提下,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设施农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可再放宽3% [6];
备案与复垦:设施农业用地需办理备案手续,土地复垦费用、复垦组织实施和验收均有明确要求 [5];擅自用于非农建设的要依法处理 [5]。
七、确权登记:让权利落纸、让资产可抵押
用地手续办完,登记确权是"最后一公里" [7][6]:
乡村建设项目开发主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可按建设进度单独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或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持批准用地文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或出租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地籍调查成果,缴纳土地价款凭证、完税结果等申请首次登记;
乡村建设项目以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宗地为单元登记,可按组合供应情况或项目实际管理需要,将多宗地整体打包一次性申请登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登记:入市前应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未登记不得入市;入市后依出让或出租合同办理首次登记;依法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 [7];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方面,已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延包中因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做相应变更并在原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等其他情形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记载内容与原证书衔接一致 [6]。
八、负面清单:这十二条底线不能碰
政策附有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是判断"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的直接依据 [1]:
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情形: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一般耕地"五不得":不得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限制林区耕地湿地等占用和过度开发。
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严禁以土地综合整治名义调整生态保护红线;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填湖,严禁违法占用林地、湿地、草地,不得采伐古树名木,不得以整治名义擅自毁林开垦;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搞大拆大建,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国家禁止类产业目录的、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乡村。
九、违法用地代价:法律责任要点
政策对违法用地设定了明确的责任条款 [1]:
非法占地: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部分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转让土地: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罚。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依法处置;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违反《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条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的,依据该法第三十二条处罚。
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处罚。
乡村违法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十、用好政策的几点实操建议
先查规划再选点:项目选址前先核对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和村庄规划,确认是否符合规划、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避免"选址即违规" [2][3]。
对号入座选路径:产业项目优先考虑一二三产融合用地和点状供地;农业设施走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线性基础设施可研究立体复合、多线共廊和"四电"工程单独报批等政策 [6][8]。
把指标用在刀刃上:用好10%新增建设用地指标、5%融合用地计划和宅基地计划单列政策,提前摸排年度用地需求、储备项目清单 [2][7]。
登记确权同步推进:项目取得用地后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务必先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再进行入市和抵押融资 [7]。
守住负面清单:把十二条负面清单作为项目策划的"一票否决项",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五不得"、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和产业融合用地不得房地产开发等条款 [1]。
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核心逻辑可以概括为三句话:该保的保到位——计划、规划、审批、登记全链条支持;该放的放到位——点状供地、按原地类管理、设施农业备案等灵活方式降低落地成本;该管的管到位——负面清单和法律责任划出不可逾越的红线。把这三句话落到实处,乡村振兴项目才能真正"落得下、建得快、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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