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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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6.07.1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pdf
本标准替代《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首次以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为核心进行修订。本规范规定了农用地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基本必测项目及六六六、滴滴涕、苯并[a]芘等选测项目的风险筛选值,并针对镉、汞、砷、铅、铬五项重点污染物设定了更严格的风险管制值。本规范建立了“风险筛选—风险管制”两级分类管控体系,明确了当污染物含量低于筛选值时风险可忽略,介于筛选值与管制值之间时应采取安全利用措施,高于管制值时则需实施严格管控。此外,本规范还规定了从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到实验室分析的完整监测技术要求,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两级管控框架
本规范构建了风险筛选值与风险管制值相结合的分级管理制度。风险筛选值用于初步筛查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当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该值时,风险低且一般可忽略;超过该值则可能存在风险,需加强监测。风险管制值则划定了风险管控的底线,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即表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高,原则上须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措施。
明确不同风险等级下的差异化应对策略
本规范针对不同程度的土壤污染风险,规定了分层次的应对措施。对于污染物含量超过筛选值但未超管制值的地块,原则上应当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方式降低风险。对于超过管制值的高风险地块,由于难以通过常规安全利用措施保障农产品安全,原则上应采取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手段,切断污染物进入食物链的途径。
规范全流程监测技术要求
本规范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各个环节提出了统一的技术指引。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须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土壤污染物分析则明确了各类项目的标准分析方法,涵盖原子吸收、原子荧光、气相色谱-质谱等多种检测手段,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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