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7日,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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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7.11.07-财政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pdf
本指导意见旨在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精神,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本意见明确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转而通过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方式,构建更加规范、长效的治理资金保障机制。本意见系统规定了保证金退还的原则与程序,要求企业切实承担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保护与复垦方案,并将治理费用按规定计入生产成本。同时,本意见着力构建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对企业治理恢复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失信惩戒,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取消保证金与建立基金的资金制度转换
本意见明确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及缴存。对已设立的保证金专户,根据资金管理方式分类处理:银行专用账户资金解除支取与审批手续的关系,财政专户资金按实际缴纳与已用于治理的差额退还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企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专项用于政府治理。退还的保证金须转存为基金,各地须制定退还具体办法。同时,本意见要求矿山企业通过设立基金账户筹集治理恢复资金,依据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相关费用按规定计入资产成本并摊销进生产成本,基金由企业自主专项使用。
企业治理责任落实与动态监管机制
本意见强调企业须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加强地质环境监测,落实边生产、边治理的要求。同时,本意见要求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治理恢复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要求开展治理恢复、未履行基金提取使用义务的,将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限制其采矿许可证办理和建设用地审批,并可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并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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