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技术规范》DB44/T2453-2023,自2024年01月27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调查、评价、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管理、投资及效益分析。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工作。
本规范是广东省地方标准,规定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技术要求,适用于省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本规范构建了从区域调查、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到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监测及管理的全过程技术体系。在评价环节,本规范首创性地引入了限制性因子排查和水土流失隐患度评价方法,通过土石方挖填模数、地表综合径流系数消长值、林草植被面积消长值和敏感区面积率等指标综合判定区域水土流失隐患等级。在措施布局上,本规范确立了“区域总控+各区分控+项目自控”的三级防控原则,强调表土资源应剥尽剥、土石方内部平衡,并对裸露地表防护率、表土保护率及边坡生态防护率等区域控制性指标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规范建立了由限制性因子排查、水土流失隐患度评价、规划方案合理性评价和表土质量评价组成的评价框架。其中,水土流失隐患度通过四个关键指标的乘积计算,将隐患程度划分为一般、较大和严重三个等级,该等级直接决定后续的区域控制性指标值、监测频次以及管理等级,实现了风险评估与防控措施的有效衔接。
本规范要求构建三级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区域总控层面侧重布设表土堆放场、土石方中转场、大型沉沙设施和主要排水设施等全局性控制工程;各区分控层面依据防治分区特点细化措施布设;项目自控层面则针对具体建设项目的扰动特点进行防护,确保整体与局部防治目标的协同实现。
本规范规定区域管理机构应在开发建设期间统一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监测,监测范围覆盖评估范围及受扰动危害区域。根据水土流失隐患度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测频次,隐患等级越高则监测越密集,同时要求对严重隐患区域开展实时动态监控。管理方面亦根据隐患度划分三级,并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与制度要求。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