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本文件围绕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氨、重金属及二噁英等主要污染物,提出了较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并明确了有组织排放与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指标。
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基准条件
本文件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对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分别设定了执行时间,现有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须全面达到规定的排放限值。排放浓度的判定需统一折算为基准氧含量11%条件下的数值,以确保监测数据的一致性。除常规气态污染物外,文件对重金属类污染物和二噁英类物质的监测浓度均给出了明确的测定均值要求。
运行工况与烟气净化系统特殊控制
本文件针对焚烧炉启炉、停炉、故障或事故等非正常工况,单独规定了颗粒物1小时均值浓度不得大于100 mg/m³的限值,并要求每次故障排放持续时间不超过4小时,全年累计不超过60小时。此外,每台焚烧炉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采用独立排气筒,炉膛温度、烟气停留时间和炉渣热灼率等工况参数须符合相关国标要求,确保焚烧过程高效稳定。恶臭气体在焚烧炉停炉后必须经除臭处理达标排放,飞灰收集与储存系统须保持密闭,防止二次污染。
污染物监测体系与频次要求
本文件要求企业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自行监测方案,对烟气中的重金属类污染物每月至少监测1次,对二噁英类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同时,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须覆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和氨等核心指标,手工监测与在线监测分别依据对应的测定均值或日均值判定是否超标,并详细列出了各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规范性与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