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6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构建权责明晰、运行有效的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制定《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开展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保障工程原设计功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本办法旨在构建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长效机制,围绕“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原则,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后的资产移交、日常维修养护及运行保障要求。本细则确立了“省市指导、县负总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管理框架,将管护主体延伸至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土地承包权人及经营权人等,并对管护合同、管护台账、定期巡查和损毁处置等作出规范。同时,本细则统筹财政补助与多方自筹的经费保障机制,规定了资金使用范围、支付方式及禁止性条款,并将管护实绩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力求实现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完好运行。
本细则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须完成资产移交,并形成交付清单。管护主体涵盖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及土地经营权人等,可通过自行管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种植大户等方式履行管护职责。委托管护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管护范围、内容、经费及违约责任,确保责任可追溯。
本细则将管护对象细化为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输配电及其他附属设施,要求管护人员定期巡查并记录存档。资金方面明确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应将必要支出纳入同级预算,并鼓励乡镇、村集体和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同时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管护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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