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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12.09-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林保〔2022〕74号.pdf

2022年12月9日,浙江省林业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林保〔2022〕74号。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以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本通知系统梳理并明确了国家级与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委托权限、材料简化、流程优化及制度完善等关键事项。核心是通过权力下放、材料精简和流程再造,在坚守生态与景观保护底线的前提下,提升审批效率,为符合条件的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开辟合规、便捷的办理通道,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审批事项与委托权限

本通知界定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核准程序,规定其须经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局核准。同时,明确了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审核要求。在此基础上,本通知将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项目选址核准,以及部分游览、基础设施项目的踏勘评审等事项,分别委托给设区市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提升属地审批效率。

分类精简申报材料与流程

本通知将选址方案核准的申请材料整合为申报表、选址方案报告和现场公告情况三项。尤为关键的是,依据项目是否在详细规划中有布局方案,对选址方案报告内容实行分级简化,如符合详细规划且有布局方案的,仅需提供生态景观影响评价和用地红线图两项。同时,本通知推行选址核准与设计方案征求意见的一并办理,并允许详细规划调整与项目选址的专家论证会合并召开,以大幅压缩审批环节。

建立灵活办理与制度保障机制

本通知规定,对于未纳入规划的自然灾害修复、国防建设以及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特定基础设施、改建复建类等项目,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办理,增强了规划的适应性。为保障实施,本通知建立了内部联审、并联办理、专人负责和线上运行等配套制度,特别是对穿越风景区的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选址核准与用地预审并联办理,力求审批协同高效。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林保〔2022〕74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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