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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29-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20号.pdf
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依规做好我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定了《浙江省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试行)》。
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应依法追究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型包括:(1)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2)违法违规造成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3)违法违规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造成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

本指引系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本指引系统规定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救济、修复监管及资金执收等环节的职责分工与操作程序,明确了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违法违规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造成污染等三类赔偿类型。本指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依法依规推进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分级管理与职责划分

本指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职责边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跨设区市的赔偿具体工作并统筹指导全省业务;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赔偿工作的主体责任;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履行配合职责。这种分级管理体制确保了赔偿工作既能统揽全局,又能压实属地责任。

全流程工作程序

本指引构建了从线索筛查到修复评估的完整闭环流程。各级主管部门须每季度组织线索筛查与初步核查,对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不符合免赔情形的线索及时启动索赔。进入实质程序后,须在15日内完成损害调查并形成结论,随后通过磋商或诉讼途径追偿。修复阶段则强调过程监管与效果评估,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实质性恢复。

资金执收与特殊情形处置

本指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作出专章规定。对于确实无法修复的情形,赔偿义务人须依法缴纳赔偿资金;对于已修复至风险可接受水平或因不可抗力终止修复的,经联合评估同意后可终止修复并缴纳相应资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资金执收并全额上缴国库,相关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保障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的顺利开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20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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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20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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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20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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