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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2.27-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2023年12月27日,山西省水利厅制定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质量管理体系、项目开工前质量监督、项目施工期质量监督、项目验收期质量监督、质量管理评价与改进、档案及信息管理等。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本规范立足山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系统规定了质量监督的术语定义、基本规定及全过程管理要求。本规范将质量监督划分为开工前、施工期和验收期三个阶段,覆盖从监督手续办理到竣工验收的全周期,并明确了质量管理体系策划、组织机构与职责、资源管理等内部建设要求。本规范强调以抽查为主要工作方式,推行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督,鼓励运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提升监督效能,并建立了质量信息收集与管理体系评价、改进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管理。

全周期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本规范按工程进展阶段梳理了质量监督的核心工作链条。开工前,重点完成监督手续办理、质量责任主体资质复核和质量终身责任备案;施工期,围绕监督工作计划交底、项目划分确认、评定标准核备展开,同步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实施年度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与检测,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验收期,则通过列席法人验收、核备质量结论和编制监督报告,确保工程质量结论的可靠性。

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与实体检查要点

本规范详细列出了对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的检查内容。针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检测单位,分别制定了体系建立情况与日常质量行为的检查表,检查涵盖组织机构组建、人员设备配备、制度执行、技术管理和施工过程管控等要素。在工程实体方面,监督内容聚焦于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施工工艺参数、设备设施状况及外观质量等关键环节。

验收监督与质量结论核备机制

本规范对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种类型分别规定了监督介入方式。质量监督机构须列席单位工程等关键验收会议并提出监督意见;对于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等验收结论,项目法人应报送核备资料,本规范明确了核备的时限、程序及应重点抽查的九项内容,包括评定验收程序合规性、资料完整性、检测频次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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